立法 · Argentina
商标无效和撤销程序的改进
Marval O Farrell Mairal | 2026年7月6日,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发布第215/2026号决议,批准了商标无效和撤销行政程序的新规。

Marval O Farrell Mairal | 2026年7月6日,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发布第215/2026号决议,批准了商标无效和撤销行政程序的新规。
该决议的主要修改包括:
• 正当利益:第三方提起商标无效或撤销申请,只有在申请人主张并证明其与所涉商标注册有关的主观权利或具体正当利益受到影响时,方可受理。
• 案卷归档后重新启动的通知:在送达申请书之前,申请人须以可证明送达的方式通知注册商标权利人已提起申请。申请人须在60个自然日内向INPI提交送达证明,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该决议为已启动但尚未作出裁决的无效和撤销程序规定了过渡制度:如果被质疑注册的权利人尚未出庭行使抗辩权,继续办理程序前须先以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发出同一通知。
• 异议程序中的无效和撤销申请:该决议明确规定了在异议行政程序中提出商标无效或撤销申请的时机。异议人可在维持异议时提出申请,申请人则可在答复异议时提出。例外情况下,如果无效或撤销的依据在此后才出现,任何一方均可单独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提交最终陈述的期限。在此情况下,异议裁决将暂停,直至无效或撤销申请获得终局裁决。
• 新事实和书证的答复机会: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在答复申请时提交新事实或相关书证,INPI将给予申请人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答复范围仅限于这些事项。
• 期限和救济:该决议明确规定,所有期限均为强制性期限,不得延长,申请查阅案卷不暂停期限计算。此外,该决议沿用异议程序中的做法,排除针对简单程序决定、中间裁定和终局裁决提起普通行政救济的可能;上述决定和裁决仅可通过《商标法》规定的直接上诉提出异议。
关于无效申请,该决议还明确,凡全部或部分涉及《商标法》第24条b)项和c)项规定的恶意注册及为销售而注册商标情形的申请,INPI均将予以驳回;此类事项仍属司法管辖范围。
这些修改可能有助于提高无效和撤销申请的可行性。具体而言,明确要求具备具体正当利益、允许就新事实和书证作出答复,以及允许在异议程序后期单独提出申请,均有望促进此类申请获得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此外,程序规则更加明确,并新增向被质疑注册的权利人发出可证明送达通知的要求,预计将有助于加快此类程序的办理,并提高其可预见性和法律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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